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采购[2004]1391号 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财经报、北京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政府采购网: 为切实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为保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9月11日起全市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二、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指定媒体联系方式及提供政府采购信息的方式,继续执行《关于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相关内容; 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及其更正公告时,可采用附件的格式。原《通知》中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基本内容”相应废止。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 附件: 1、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基本内容(略) 2、北京市政府采购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基本内容(略) 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基本内容(略) 4、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基本内容(略) 5、北京市政府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基本内容(略) 北京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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