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我们对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代理机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总项目进行合理分项,并按照分项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分别进行“项目申报”。分项后可根据需要再进行分包。 二、包含集中采购品目的混合类项目,集中采购部分必须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其他部分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总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无论分项金额是否达到上述标准,都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金额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政府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布。分包项目要同时公布分包的控制金额。各分包的采购结果之和不得超过公布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金额。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分项申报的操作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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